主任委员会条例
一、主任委员会为本工程研究中心的领导机构,由协同单位在相关领域有突出成就,影响较大和水平较高的专家组成,设主任1人,副主任2人。主任委员由本工程研究中心全体成员推举产生。
二、主任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,必要时可采取秘书联系和通讯方式征求意见。主任委员会采取协商或表决(投票或举手)方式决议。
三、主任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。为保持工作的延续性,每次换届更换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。
四、主任委员会具体职责如下:
1.制定本工程研究中心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学科建设和产业化等全面工作。
2.协调本工程研究中心各研究方向之间的任务分解、协作攻关等事宜,及时掌握各项目的开展情况。
3.及时召开本工程研究中心各研究方向协调会,就工程研究中心的重大和核心问题召开研讨会,把握研究方向和研究进展,确保工程研究中心工作高效有序开展。
4.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委员会议,对工程研究中心开展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。
5.根据评估结果,决定本工程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的聘用和解聘等相关事宜。
6.审批工程研究中心的重点子课题,对重大的经费开支进行监督。
7.其它与本工程研究中心研究与开发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审议。
五、本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。